消费者购车数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换补贴政策,却因错过申请时限且材料不全无法申领,这种情况下,能向4S店索赔吗?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汽车置换补贴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2024年7月底,小昭在苏州购买了一辆总价25万余元的新能源汽车,并于7月30日取得购车发票。
同年8月,她将自己名下的旧车出售。2025年2月,小昭得知江苏省曾于2024年下半年推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她购买的新车符合申领1.8万元新能源补贴的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李前龙
国补政策活动时间是2024年的7月25日至12月31日,申请截止日期是2025年的1月10日。
小昭查询后发现,因不知晓该政策,自己已错过申请期限。小昭认为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政府补贴政策,构成缔约过失,于是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损失。
庭审中,4S店辩称,双方签约时,相关补贴政策尚未发布,他们无法预知也无从知晓,不存在隐瞒故意。另外,政府补贴的申请主体是消费者个人,4S店无告知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李前龙
小昭出售旧车时,未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后期无法补开,缺失这一关键的申请材料,本身就不符合申领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31日印发,10月才公布具体细则,而原、被告的购车合同签订早于这一时间。显然,4S店在缔约时不可能知晓尚未发布的政策,不存在过失。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李前龙
汽车置换补贴是政府的福利,并非4S店的促销政策。合同履行完毕后,4S店已无告知后续政策的义务,何况相关政策已通过官方公众号多渠道进行了报道宣传。
政府补贴政策属于公共信息范畴,其发布和宣传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
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过度依赖商家的告知,而应主动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时了解政策细节和申请要求,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错失权益。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昭向4S店索赔的诉讼请求。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熊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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