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管理处8月9日通报称,近期,网上传言少林寺有30名僧人集体辞职,属不实言辞,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尽管少林寺30名僧人集体辞职不实,但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僧人也需要“辞职”吗?其与寺庙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寺庙与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也没有“辞职”一说,经过一定的流程之后,其可以从一个寺庙转到另一个寺庙挂单(僧人在寺院投宿的行为)。
姚均昌表示,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即标志着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也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
记者在多家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些寺庙在招聘僧人、文化传播专员等,不过都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关系。对于僧人,福利待遇包括参与寺院各类法事活动,获取相应的法事补贴;对于文化传播专员,则明确“购买五险一金,享受法定节假日、年假等福利”。
姚均昌表示,寺庙虽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但也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其具备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过,僧人长期居住在寺庙,“以寺为家”,而非“以寺为工作单位”,遵守的是僧规戒律,并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虽然寺庙有法事补贴、生活补助等,但与“劳动报酬”不同,该补助本质是寺庙为保障僧人基本生活提供的“供养”,属于宗教传统下的互助行为,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有本质区别。因此,寺庙与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双方属于“共住关系”。
记者注意到,此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时亦指出,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僧人持戒碟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因此,僧人与寺庙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该院还特别指出,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寺庙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
“不过,寺庙在法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若因寺庙的商务开发或后勤服务、文化传播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进驻寺庙提供相应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需要遵守寺庙的相关制度规定及作息时间,双方之间则建立劳动关系。”姚均昌说。
姚均昌提醒,寺庙在公开招聘员工后,在与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其规章制度。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用工,依法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与寺庙建立劳动关系,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应遵守寺庙的规章制度和宗教伦理思想,不可随意而为。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记者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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