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应当认真工作,然而,适当休息同样无可厚非。员工连续工作8小时后感到疲惫,闭眼休息了3分钟,用人单位以员工管理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为由将员工开除,这合法吗?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某公司主张,开除理由是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有顾客购物时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致使公司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
余某则表示,2024年9月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当天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公司所指的“睡觉”是在当天晚上20时许,由于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其出现生理性疲惫而坐在凳子上闭眼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客人进来时自己是有接待的,只是客户在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一段时长为2秒的视频显示,2024年9月17日20时许,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但这段视频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严重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视频录制时,余某在当天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某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并非管理制度下的恩赐。即便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以满足劳动者就餐和短暂休息等需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两起失职行为:在店铺营业时闭眼休息、管理的店铺在营业时间闭店。然而,闭眼休息是该员工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情况下出现疲惫的生理现象,闭店则是因为无人顶岗员工如厕期间的无奈之举。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员工余某因该两起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属于公司责罚规定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应有之义。
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在工作中为解决生理需求、缓解身体疲劳而短暂休息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甚至在该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把劳动者看成了没有情感的机器,无限扩大了自己作为管理者的权利、一味追求工作效率。当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超出法律的边界,人民法院必将捍卫劳动者的尊严及合法权益。
相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走上诉讼之路的无奈,劳动者更期许健康、受制度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一方面,这需要劳动者敢于维权、勇于说“不”;另一方面,更需要用人单位转变经营理念,主动落实法律法规、摒弃竭泽而渔式的管理,推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推动劳动者从“更多工作”向“更优工作”转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04
代表委员点评
朱征夫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荣誉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这起“员工连续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案,表面看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实则揭开了当前部分企业漠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管理痼疾。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对此案折射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非常关注,更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深表认同。
法院的判决明确彰显,休息权是劳动者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长和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以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侵犯员工这一基本权益。当企业连3分钟的休息时间都无法容忍,无限索取员工体力与服从时,不仅违背法律,更暴露了其管理理念的短板。这种片面追求效率、漠视员工身心健康的管理方式,难以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从企业管理视角看,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之一,只有员工身心健康,其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个能给予员工足够休息与关怀的企业,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进而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将员工异化为“机器”,剥夺其基本休息权利,以牺牲员工权益为代价的短视管理,短期内或许能压榨劳动力、降低成本。但从长期看,将导致员工身心透支、创造力下降、人才流失、企业形象受损,甚至引发劳资冲突,最终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法治是底线,人性是温度。休息权保障程度,丈量着企业文明的刻度。当每一个劳动者不必为三分钟闭眼而恐惧,当每一次疲惫都能获得制度体谅,高质量发展才真正拥有了澎湃不息的人本动力。实践证明,企业唯有在尊重法律、关爱员工中实现共赢,方能真正行稳致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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