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驶入” 的标识赫然在目
他却驾驶三轮车硬闯出口道闸
道闸突然回落的瞬间
意外发生
这笔账该算在谁头上?
近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强闯道闸被砸伤眼部
构成十级伤残所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为图方便强闯道闸
男子眼睛被砸伤
事发当天,万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某小区出口道闸,不顾道闸处“车辆出口,禁止驶入”“禁止逆行,损坏赔偿”的警示标识,欲从出口道闸处强行进入小区,多次鸣笛后小区保安并未抬起道闸。
后其他车辆驶出时,落杆抬起,万某在落杆尚未回落间隙驾驶三轮车进入,被回落的落杆砸伤眼部。后其前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定主次责任
万某自担六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设置的道闸在公共人行通道上,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作为道闸栏的管理人员,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万某被道闸落杆砸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从出口道闸逆向跟车进入这一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因其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较大的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万某自行承担60%损失,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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