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隐瞒父亲死讯及埋葬地,两位妹妹两年无处祭奠父亲,法院:哥赔偿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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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谅解,和谐的亲属关系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兄妹间因合伙开公司产生矛盾,积怨颇深,连父亲过世这样的大事,哥哥都没有通知两个妹妹,且一直拒绝透露父亲的真实埋葬地。两个妹妹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不知道去哪里祭奠父亲,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

7月1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哥哥隐瞒父亲死讯及埋葬地被妹妹起诉

陈梅的父母育有3个子女,她有一兄一妹,在2016年以前,一家人关系还算和睦。自从陈梅与哥哥陈忠合伙开公司后,因为公司股权纠纷等矛盾兄妹关系开始恶化。此后数年又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积怨越来越深。

2021年2月,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离世时,陈忠未通知陈梅、陈兰两位妹妹及其他亲友,自己领取了父亲的骨灰。随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管妹妹们如何追问,陈忠始终未告知父亲真实埋葬地。多次沟通无果后,两位妹妹将哥哥陈忠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埋葬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哥哥赔偿两位妹妹精神损害抚慰金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益,因此,祭奠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本案中,陈家三兄妹均系陈父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权,陈忠应当配合陈梅、陈兰对父亲进行祭奠。祭奠权的行使要尊重逝者生前意愿,因陈忠未能举证证明其父亲生前有拒绝女儿祭奠的意愿,其关于妹妹不享有祭奠权、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陈忠应该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真实埋葬地。

老人过世后,奉告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包含权利人对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国民法典保护的公民人身权益范围。父亲过世后,陈忠未及时向同胞姊妹报丧,且故意隐瞒埋葬地,导致妹妹无法参与丧事、祭奠父亲,其行为给妹妹留下遗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陈忠赔偿陈梅、陈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告知其父亲骨灰下落以及真实的埋葬地。

陈忠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和谐的亲属关系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法官介绍,祭奠权作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承载着深厚的伦理情感,体现着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护。祭奠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亲属,尤其是家庭成员,参与祭奠活动蕴含着精神需求、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等多方面需求,祭奠权遭到侵害,势必会给权利主体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本案中,女儿对父亲去世享有知情权并有参加祭奠的权利。虽然兄妹之间曾产生矛盾,但不应以违背伦理道德的方式处理,更不应损害对方依法享受的正当权益。陈父生前与女儿共同生活多年,两女儿亦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享有对父亲进行祭奠的正当权益。陈忠在能够联系妹妹的情况下,未将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及时告知,甚至火化后还隐瞒骨灰埋葬地,其行为侵犯了妹妹的知情权、参与丧葬仪式和遗体告别等祭奠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谅解,和谐的亲属关系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灿 朱洁茹 蒋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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