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1日下午,临安龙岗镇上演了一起“偷梁换柱”的戏码。驾驶人吴某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找好友来为其顶包被交警识破。最终,驾驶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吴某某的两名好友分别被处拘留并处罚金。
当日,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09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330洞合线575公里150米路段时,与道路外农户院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院墙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看着眼前的车祸现场开始心生害怕,担心自己酒驾的事实被发现,于是心生一计联系自己的朋友程某某和汪某某为自己“顶包”,妄图掩盖自己酒驾的事实。
杭州公安交警临安大队昌北中队交警巡逻途中恰好发现该起单方交通事故,查看现场时却发现驾驶人不见踪影。此时,程某某和汪某某应了吴某某请求来到事故现场。见交警已在场,程某某赶紧声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汪某某则在一旁帮忙附和,打起掩护。
在交流过程中,民警凭借丰富的经验,察觉这起交通事故并没有这么简单。通过现场核查和视频监控,发现肇事车辆驾驶人与程某某的面部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最终锁定肇事驾驶人实为车辆所有人吴某某,程某某与汪某某的顶包行为当即被戳穿。
眼见顶包之事败露,程某某主动提出寻找吴某某。原来吴某某并未走远,心虚的他就藏匿在现场附近。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吴某某终于承认自己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程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汪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是什么?
饮酒驾驶
20mg/100ml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80mg/100ml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80mg/100ml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杭州公安交警提醒
▶拒绝酒驾,方能“久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切莫因一时贪杯悔恨终生!
▶同时也提醒大家,不要试图通过找家人或者朋友顶包来逃避罪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亲朋好友之间相互扶持帮助要严守法律底线,只要触犯法律,无论是找人顶包还是帮人顶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 源| 临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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