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债百万希望女儿帮忙还债,“父债子偿”合法吗?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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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欠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一个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能独立负担。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父母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子女无代偿义务。 父母帮子女还债,或者子女帮父母还债,只是...

7月10日,

话题#父亲欠下百万希望女儿能帮忙还债#冲上热搜,

引发热议。

父亲欠债百万希望女儿帮忙还债,“父债子偿”合法吗?律师解读-图片1

据报道,

重庆市民赖先生

因生意困难欠下百余万债务,

希望女儿帮忙却引发家庭矛盾。

赖先生称,

去年他将开发商抵押的

两套永川房产(价值60多万元)

过户给两个女儿,

今年5月得知女儿均已售出。

如今身处困境,

他期望女儿返还部分售房款。

父亲欠债百万希望女儿帮忙还债,“父债子偿”合法吗?律师解读-图片2

女儿们对此有不同理解。

小女儿表示,

父亲在她们年幼时出轨导致父母离婚,

且长期疏于陪伴,

赠与房产更像是“补偿”,并非借款。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两位女儿各自留下20万元,

并分别向赖先生现任妻子

转账30万元(共60万元)用于还债。

双方签署协议,

明确此后无任何债务纠纷。

父亲欠债百万希望女儿帮忙还债,“父债子偿”合法吗?律师解读-图片3

此事再次引发网友

对于“负债子偿”合法性的讨论。

那么,

在现实生活中,

“父债”可以要求“子偿”吗?

什么情况下,

子女与父母的债务间存在间接关联?

子女是否有义务用受赠财产

偿还父母个人债务?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父债”可以要求“子偿”吗?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子女要还吗?

欠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一个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能独立负担。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父母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子女无代偿义务。 父母帮子女还债,或者子女帮父母还债,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说法,除非他们自愿,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民法典采取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那么,如果父母所欠债务超出了子女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子女自愿偿债的,是否可以呢?子女自愿偿还当然不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法律并不禁止该种行为,但是继承人在偿还后就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为由而要求返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了。另外,如果子女明确声明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则可以免除子女清偿父母债务的法定义务。

2、在哪些情形下,子女与父母的债务间存在间接关联?

第一种情况是遗产继承。 如果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要帮父母还债。但如果债务超过了继承的遗产的价值,超过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没有偿还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财产转移。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父母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目的是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财产转移,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况是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子女直接参与了父母的经营或有其他法律认定的连带责任关系,子女可能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子女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或者以自身财物进行抵押担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就成为债务的担保人,则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父母能否在赠与完成后撤销并追回财产?子女是否有义务用受赠财产偿还父母个人债务?

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给赠与人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销赠与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之前。例如,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贵重礼物或房屋,但在款项和贵重礼物交付前、房屋登记过户前,赠与方都有权撤销赠与。一旦财产的所有权已然向受赠方转移,除非出现法定的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将无法援引撤销权主张撤销并返还财产。

在本案中,赖先生已经将两套永川房产过户给女儿,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赖先生转移到其女儿身上,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接受赠予的一方侵犯了赠与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等,否则赖先生无权撤销并追回财产。其子女也没有法定义务用受赠财产偿还父母个人债务。

4、若房产系赖先生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妻子是否有权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与另一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一方私下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追回。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房子系赖先生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赖先生私自赠与共有的不动产,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也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再婚妻子可起诉主张赖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无效并追回。

综上,“父债”不可以要求“子偿”,除非在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内。子女也没有义务用受赠的财产偿还父母的个人债务,本案女儿选择为父母承担债务是情感的选择而非法律的义务。同时律师提醒,在做出赠与决定时应当仅处分自己有完全处分权的财、物,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有可能面临法律追索的风险!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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