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父女王先生和王女士
通过拆迁获得了
佘山的一套动迁房产
根据动迁协议
父女份额各占50%
除了这套房产以外
父亲和女儿还各自获得了一笔动迁款
父亲王先生110多万
女儿王女士90多万
但不幸的是
父亲王先生却因为身患血管疾病
脑卒中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王先生的再婚妻子
任女士作为监护人之一
最近就代表王先生
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分割王先生与女儿
按份共有的一套动迁安置房
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怎样才能最有利于
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监护人王先生呢?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女儿发现,在过去一年里,其父亲110多万的动迁款已被继母任女士提取殆尽,存入老家的户头,因此,王先生女儿又同时就父亲的监护权,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
经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监护权变更为王先生女儿与其继母任女士共有。而对于任女士代表王先生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诉求,王先生女儿不予认同。
被告王女士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并没有丧失共有基础,父女关系融洽,该房屋是父女双方唯一的完全产权住房,是双方共同居住的保障,不应强制一方买下,特别是本案中其实双方都没有全部买下对方份额的经济能力。
就此,松江法院审理认为
共同监护时
如何最大化保障
被监护人王先生的利益
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谢天宇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法庭法官:
那在考量本案的基础事实就是,在2023年原告已经获得了110多万的动迁款,作为这样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现在住在老年公寓,他的开销大概一个月在5000元到6000元,客观情况下他是不会马上把这个动迁款用完的。他的再婚妻子也没有能够举证被监护人有切实之需。
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任女士在本案中提出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
对于存在共同监护的特殊情形
不同的监护人
还是要相互配合,各取所长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
无论如何
希望王先生能够得到好的照顾
记者:陈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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