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某拒服兵役实施处罚情况通报
周某,男、汉族,200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广西灵川县大圩镇上桥村人,大学专科毕业班生。2025年2月,经个人自愿报名、乡镇初检、县总检合格、政治考核通过,在入伍前参加了役前教育,并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3月1日被灵川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陆军某部队服役。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先后向组织递交3次自愿退兵申请、多次强烈要求离开部队。经部队、县兵役机关和亲属多次劝导,周某仍坚决拒服兵役,部队按照拒服兵役作除名处理。
为提升依法服兵役工作良好秩序,整肃征兵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发的《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周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周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委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取消周某义务兵优待,按照灵川县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8,580.00 元的2倍标准共37,160.00元处以经济处罚,收缴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大圩镇人民政府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县财政局。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县公安局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入学、升学手续,由县教育局实施。
五、两年内,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周某提供有关信贷服务,由县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六、两年内不得给予周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七、由县征兵办将周某拒报兵役行为及处罚决定通告至其就读大学、县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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