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段颖琪 实习生 | 穆岚 张小玲
7月2日傍晚,雨花区阳光城尚东湾嘉林苑7栋高层一位租户不慎将一疑似玻璃擦的用品跌落,8栋业主李女士(化姓)来玩的亲戚张女士(化姓)在楼下被砸中,当场趴在地上动弹不得流血不止,120赶到后将其送医。
7月3日中午,李女士含泪称张女士因右眼伤势严重已转院至湘雅附二医院,目前受伤眼球已摘除,涉事租户已去医院探望伤者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暂且未谈后续事宜。
黎托派出所民警称,涉事租户当时主动前往了派出所,“他不是故意高空抛物。”
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此前物业已安装高空摄像头并多处张贴禁止高空抛物宣传牌,事发时物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拨打了120及110。
7月4日,涉事租户家属表示,希望伤者尽快恢复,但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不能告知坠落物是否确为玻璃擦。
伤者家属含泪表示伤者还在医院,涉事高层租户已付医疗费用
7月2日晚,阳光城尚东湾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发消息称小区有人被高层坠落物砸伤,并发出了部分现场实拍视频。
视频中可见,一位成年女性倒在地上,身下有一片血迹,拍摄者找到了疑似坠落物品,系一片三角形塑料片,现场120赶到后将女子抬上了救护车。
晨意帮忙记者注意到,该三角塑料片与购物app上的磁吸玻璃擦商品外观几乎一致。
7月3日中午,记者来到位于雨花区合丰路的阳光城尚东湾嘉林苑7栋楼下,在视频中女子倒地位置记者发现,仍有零星血迹留在地面。
记者了解到,前一日晚救护车将伤者送到了旺旺医院,致电旺旺医院后,工作人员称伤者已转院,“右边眼睛可能保不住了。”
在8栋,记者见到了业主李女士,提及前一晚的意外事故,她立马红了眼眶,“她是过来玩的,是我家亲戚。”
问及目前的治疗情况,李女士表示,“昨天(2日)通知转院,已经到湘雅附二医院了,刚刚手术出来,我只知道进手术室前就已经说一只眼睛没有了,因为是直接砸到眼睛了。”
李女士透露,目前暂未与涉事方谈及后续事宜,“现在还是先救人,昨天那个人(7栋高层租户)已经去医院看了,医疗费用他先出了。”
辖区派出所:涉事人主动到了派出所,不是故意的
7月3日中午,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坠落物)看着像擦玻璃的东西。”
物业负责人表示,在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均要求业主签署《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承诺书》,物业也在小区各地醒目处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海报、标识牌等,并有线上宣传,且目前安装有高空摄像头。
该负责人称,事发当时,物业第一时间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安抚伤者、接应急救车,并紧急排查找到了坠落物品的户主,之后还会继续加强安全宣传和巡逻工作。
当日,记者致电接警的黎托派出所,接电民警介绍,自己不是负责该事的民警,但了解一些事情情况,“涉事人主动到我们派出所来了,他确实不是故意的。”
7月4日中午,记者再次来到小区7栋,对于事件具体情况,涉事高层租户家属表示,“我们希望事情还是往好的方向去走,希望伤者能尽快恢复,但是我当时不在现场,也没有看到那个东西掉在下面的现场,我也不是当事人本人,不能代表当事人去贸然回答你坠落物是什么。”
律师: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物品坠落致人伤残属重大过失
对于本次事件中的焦点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认为,在涉事人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因使用某物品时操作不当或未查看物品说明书就使用,如涉事人使用玻璃擦时将安全绳磨损弄断或不知需要系上安全绳,导致物品坠落致人伤残,则属于重大过失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伤者及其家属可要求涉事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并主张赔偿。
刘研表示,涉事人在使用某物品时,如因为该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出现坠落伤人,则在能认定物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可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刘研称,高空抛物罪的前提为存在主观故意,如涉事人明知玻璃擦需要系好安全绳后再使用却未系安全绳,或认为楼下无人将物品抛下,再或因争执造成坠落砸伤他人,可能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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