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文/图
7月3日下午
福州市民林先生
通过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
晋安区龙头路琴亭湖畔小区2号楼
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有人从楼上扔下三瓶矿泉水
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记者随即前往该小区。小区2号楼共30层,一位目击事发过程的大姐告诉记者,当时她就在楼下,突然听到巨响,先后有三瓶矿泉水从楼上坠落,其中两瓶矿泉水砸在路边草坪,一瓶砸在休闲区的台阶上。“太吓人了!万幸当时没人经过,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回想起当时的情景,这位大姐仍心有余悸。
事发楼栋
记者注意到,该小区内多处张贴着“小心高空抛物 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语。
小区里张贴着“小心高空抛物 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语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事情发生在7月2日下午5点多。接到业主反映后,物业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地上有三瓶矿泉水,他们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已对相关物品进行取证,带走调查。
掉落在地面的矿泉水瓶
该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已投入十多万元安装了专门监控高空区域的摄像头,并在小区内广泛张贴警示提醒,但仍有部分业主从高空抛物。物业已将此次拍摄到的相关画面交给警方。
小区里装的摄像头
福建日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书怡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扔下的矿泉水瓶砸中人、车或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扔瓶子的人(侵权者)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如安装监控、张贴警示、加强宣传巡逻等。如果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扔下的矿泉水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抛物者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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