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原创作品,法院认定: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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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灯笼,是日式料理店及居酒屋招徕食客的一大装饰特色。网络上,就有不少销售定制“日式灯笼”的商家。然而,灯笼作为美术作品的载体,倘若商家过度模仿甚至抄袭他人图案设计,则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陶某是一批涉“日式纸质灯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开有一家手工制作经营“日式纸质灯笼”的淘宝网店。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2019年9月,陶某发现被告张某的淘宝网店未经其许可授权,长期在其应需定制的日式灯笼上使用侵犯自己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图案,侵权图案幅数多且频次高。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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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陶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被告张某抗辩称,原告陶某主张权利的美术图案均系在先公开的素材,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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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陶某其中主张的32个书法单字、菊美人、黑白波、20张达摩图、11张广告图分别构成美术作品,陶某依法享有相应著作权。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39741.html

被告张某未经陶某授权许可,定制、销售带有同前述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图案的灯笼,侵犯了陶某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未经陶某许可在商品展示窗及商品详情中使用与陶某享有著作权的广告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宣传图,侵犯了陶某对涉案广告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商品的知名度、被告张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陶某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亦属于创作范畴。

陶某所创作的图案,因其根据部分在先素材综合运用线条、色彩及其他方式,形成了有审美意义的独特艺术表达,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到相应保护。

将张某定制并销售的“日式灯笼”上的图案与陶某的涉案美术作品分别进行对比,相同或近似部分已然与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分别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将张某商品展示窗所使用的宣传图与陶某主张权利的广告图相对比,基本元素选择、布局安排、色彩搭配等独创性表达部分也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认定张某仿冒抄袭的事实。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创新创作得到全社会重视和尊重,任何人、任何市场主体,要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切莫随意照搬抄袭别人的创意作品,否则难免走上侵权歧路,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余杭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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