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快递帮电诈团伙转移43万余元,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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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下电诈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诱导被害人将大额资金伪装成“普通货物”,摆脱“线上”交易监管,通过货运平台寄出,全程不见面、零接触,迅速将电诈资金转移走。记者8月22日从延庆区法院获...

时下电诈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诱导被害人将大额资金伪装成“普通货物”,摆脱“线上”交易监管,通过货运平台寄出,全程不见面、零接触,迅速将电诈资金转移走。记者8月22日从延庆区法院获悉,一起利用该手法转移电诈资金案审结,“现金货运”假象被揭开。

去年底,张某某想着挣点“快钱”回家过年,便找到同样经济拮据的李某商量如何“挣钱”。后来二人通过网络认识了电诈分子孙某(另案处理)。孙某告诉他们,只需要在指定地点接收装着现金的包裹并交给他人,就能获得丰厚报酬。虽然二人明知包裹内的现金是来路不正的“黑钱”,但在经济利益驱使及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甘愿充当电诈“工具人”。二人先后利用货运平台,多次接收装有大量现金的快递包裹,其中张某某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电诈资金40余万元,李某转移电诈资金3万余元。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具有自首、退赔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张某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0个月,并各判处罚金。

法官释法

电诈分子伪装成投资理财专家等,鼓动被害人进行小额投资后返现,进而诱惑被害人不断大额投资,接着告知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需线下支付解冻钱款才能再次返现。被害人急于“赎回”本金,就按照电诈分子的要求自行准备现金,并通过货运平台自行下单,将现金打包成包裹并藏匿于其他物品中后,通过货车将包裹运送至指定地点。而此案被告人负责接收这些现金,后再通过线下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这些涉诈资金交给上游电诈分子。二被告人明知上述钱款是电信诈骗所得赃款仍予以窝藏、转移等,故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比传统的线上转账,利用货运平台运输现金的方式,更具有隐蔽性,不易引起银行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注意,难被及时发现和拦截。现实中,电诈分子精心设计话术,打着“安全账户验证”“线下退款”“缴纳保证金”等幌子,诱使被害人主动提取大额现金并伪装成“货物”下单运输,目的就是规避银行风控,实现电诈赃款的快速转移。此类手法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被害人“亲力亲为”的假象、正规货运平台的背书、“人货分离”的犯罪手段,极易令人放松警惕。

法官提示,任何正规单位、正规平台,绝不可能要求公民通过货运快递寄送现金。凡要求“取现+货车运送+隐秘交接”的,必属诈骗。对一切脱离正规支付渠道的现金操作指令,务必多方核实、果断拒绝,以免遭受损失。快递员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也要增强防范意识,若接单时遇投送大额现金、运送不明包裹、频繁变更交易地点等可疑情形,应立即举报,避免沦为电诈犯罪帮凶。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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