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卡代收钱,一硕士研究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广州白云法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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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某是一名拥有硕士学历的毕业生。2025年3月某日,张某在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受害人王某遭遇电信诈骗转入的2万元,并按照同案人(另案处理)指示,...

如果有人找你借银行卡,

“帮我收个钱,转一下就给你好处费”,

你会答应吗?

注意了!

这种“举手之劳”看似可以轻松获利,

实则已触犯刑法!

为了逃避资金监管和公安机关追赃,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会以“好处费”为诱饵,引导他人帮忙取钱从而转移赃款。这不,一名硕士研究生就用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款,并按照指示取现。之后又以现金加微信转账方式将部分款项转交他人,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8月18日,广州白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张某是一名拥有硕士学历的毕业生。2025年3月某日,张某在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受害人王某遭遇电信诈骗转入的2万元,并按照同案人(另案处理)指示,前往银行ATM机进行取现。随后,张某以现金加微信转账方式将其中1.58万元转交给他人,其余部分作为自身获利。

两日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本案开庭前,张某亲属已经代为向受害人王某退赔2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刘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张某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却因贪图蝇头小利,不辨是非,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不要为了眼前的“馅饼”走进“陷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大家也应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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