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咬死人,狗主人辩称“是狗咬的与我无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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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披露的一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将“狗咬人”这一话题再次推至公众眼前,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披露的一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将“狗咬人”这一话题再次推至公众眼前,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大致是: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高某认为,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他当时并不在现场,属于意外事件,况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构成犯罪。

烈犬咬死人,狗主人辩称“是狗咬的与我无关……”法院判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截图,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豢养的3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在笼中,但案发前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应当预见这一现实危险,却仍疏于监管,造成了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对此,法院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此案的判决给了这种“无关论”有力回击,对当事人予以有力震慑,同时也给了全社会以警示。事实上,近年来,“狗咬人”的新闻屡见不鲜:2021年,河南安阳一名老人正常行走时被两只大型犬咬伤,伤口被诊断为三级暴露伤;2023年10月,四川成都一女童被一黑色罗威纳犬追咬,导致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2025年年初,广东东莞某小区内两周发生了三起宠物狗咬伤小孩事件……这些事件一次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也让大家对养狗行为的规范性愈发关注。

细究这些“狗咬人”事件,多数是因家养犬只没有被拴绳管束而造成的,其发生的核心问题往往与人有关。就像上述案件中的高某,正是因为管理不善、疏忽大意,进而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作为饲养人,他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养狗问题,我国法律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因动物致人身损害的行为,会根据不同情况,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怎样才算规范文明养犬?犬咬人后,所有人或饲养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受害方该如何维权?记者邀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林涛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记者:怎样才算规范文明养犬?

林涛:养狗并非随心所欲的事情,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饲养的犬只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是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不同地区对于禁养犬的种类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饲养人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其次,饲养人要对犬只进行规范管理,比如给犬只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定期注射疫苗等,这既是为了保障犬只的健康,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饲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单独的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而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的区域。特别是,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按规定数量饲养犬只,给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等。

带狗出门必须要牵绳、戴嘴套(坐出租车或电梯时),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遛犬时,必须要清理犬只排泄粪便,以免影响公共卫生;要明确约束犬只,避免吠叫惊扰他人;不能虐待、遗弃犬只。

记者:烈性犬咬伤他人,犬主人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是因为受害人主动招惹、追打犬只引发伤人事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还需要负责吗?要如何担责?

林涛:像藏獒、斗牛犬这类大型犬,以及牛头梗这类中型犬,都具有很强的敌意和领地意识,甚至有些犬种,如沙皮犬、比特犬等是专门用于斗犬优化的品种。如果驯化不当或者社会化程度差,非常容易伤害他人,且后果都会非常严重。从常理考虑,正常人面对相貌凶猛的烈性犬都避而远之,基本上不可能会主动招惹。根据民法典,只要是烈性犬或者国家禁止饲养的其他动物造成伤人事件,在民事赔偿上,就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况,饲养人要赔偿受害人全部合理合法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衣物、车辆等财产损失。如果受害人因剧烈惊吓导致焦虑、抑郁甚至创伤应激状态,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行政处罚层面,饲养人明知是烈性犬而故意饲养,不仅要没收其犬只,还要对本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刑事责任上,如果认定饲养人的犬只性情凶猛,且其在人员居住密度高的城镇饲养。一旦犬只导致他人重残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损害后果,即便饲养人本人并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若造成他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死亡,可能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如果是一般的宠物犬咬伤他人,所有人或者饲养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林涛:一般情况下,允许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人或者因为惊吓导致路人受伤,原则上饲养人要赔偿,但是法律给出了一些饲养人可以抗辩的情形。首先,如果饲养人能证明被咬的人存在故意挑衅等行为,比如故意打开笼舍、做出击打、惊吓的举动等,饲养人可能不用赔或者少赔。但是饲养人在外出遛犬时,未做好犬只防护措施,比如遛狗不牵绳、不给狗戴嘴套,即便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也不能完全免除饲养人的责任,最多可以抵扣一部分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第三人逗狗导致狗咬受害人,受害人可以找狗主人赔,狗主人赔付后可以再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被狗咬伤后怎么处理以及怎么维权?

林涛:被狗咬伤后,不要惊慌,首先沉住气,查看伤口,如果有皮肤破损、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狂犬病治疗定点医院)紧急就医,评估是否需要接种疫苗、打免疫球蛋白和破伤风针。在陈述病史时要尽量详细。及时请楼宇物业或者公安机关在相关区域固定证据,协助查找饲养人线索。如果是骑行人因突然窜出的犬只躲闪不及而引发事故,也可以拨打122,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说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记者: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动物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都存在哪些难点?如何避免狗咬人纠纷?

林涛:一是流浪狗袭击人,由于找不到责任方,被咬伤者难以维权。二是若犬只伤人时没有监控或目击证人,难以准确还原事件全貌,在确定饲养主体、侵权过程等事实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三是伤人犬只若没有按要求周期接种疫苗,或有其他疾病,因为致死率极高的狂犬病不知何时会发作,会使受害人始终背负沉重心理负担,这给纠纷解决带来了很大难度。四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事发后可能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否认自己的身份,或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减免责任的抗辩,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加大案件审理难度。

犬只伤人,多是由于其社会化程度差,以及缺乏交流、互动,长期笼养焦虑所致。因此,在饲养犬只时,要多抽出一些时间和精力陪伴和玩耍,不要把饲养犬只当成一种猎奇或以此来炫富。犬只需要我们付出爱与耐心,当然其也会回馈我们以纯粹的信任与温暖。

总之,养狗是个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每一位养狗人都应当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犬只的管理和约束,避免“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养狗带来的乐趣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短评:

随着法槌庄重地落下,一件因为疏忽大意而引发的悲剧,以狗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画上了句号。从此类案件的判决中不难发现,“狗咬人”这类事件的归因,大多不是因为“狗狗不懂事”,而是因为养狗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的淡漠。

“狗咬人”从来都不是小事,它关乎生命安全,关乎法律尊严,更关乎社会文明。一个成熟的文明社会,既懂得尊重个体饲养宠物的权利,也强调权利行使不能逾越公共利益的边界;既需要公民内心的道德自律,更依赖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当遛狗拴绳成为自然而然的习惯,当犬只扰民能被依法快速处理,当人与动物在规则框架下和谐共处,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公共空间的有序,更是一个社会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与践行。

真心希望每一位养犬人都能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让规则守护每一个人的安全感,让文明成为每一位养犬人的自觉,让类似的悲剧不重演,让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楠特 常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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