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恶意“掐点”怀孕!女子4年生3娃,真相让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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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山西晚报报道,8月7日,记者从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化名)收监执行。

据山西晚报报道,8月7日,记者从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化名)收监执行。

2025年5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了异常情况,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却毫无婴幼儿生活痕迹。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陈红的第三子“杜小天”户籍信息竟变更为其夫姐之子“袁小文”(均为化名)。发现这一线索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进行了进一步实地查访和约谈。

在大量证据面前,陈红最终承认自己早已离婚,目前,老大、老二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老三则被送养,其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

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红利用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且已不再哺乳婴儿,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已消失,依法应当收监,遂建议司法局立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近日,陈红被依法送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以孕避刑”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

检察官普法

提起“孕妇”与“犯罪”,大家在不少影视作品中可看到,某女子“因怀孕免于死刑”的情节。怀孕的女罪犯不适用死刑,这种说法对吗?检察官解释: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来源:山西晚报、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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