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展示自己近日胜诉的民事判决书,分享自己一年前在支付宝平台转错两万元到陌生人账号的案件最新进展。
同名之误转错账,法院判令十日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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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当事人告诉记者,2024年7月,她计划归还朋友李女士的两万元,委托妹夫周先生向李女士转账。在转账时,周先生通过输入李女士姓名拼音进行查找,并找到了一个账号,随后输入了李女士姓名进行核验,并成功转账。同年12月,李女士告知当事人,自己并未收到还款。经核查,当时的收款方与李女士同名同姓,其支付宝账号也仅比李女士少了后缀“919”三个数字,而这三个数字因账号隐私保护被隐藏,导致周先生误以为收款方即为李女士。意识到转错账号之后,当事人立即反馈给了支付宝客服,支付宝平台多次联系收款方李先生,希望通过协调追回转错的两万元,但收款方李先生拒绝还款,并且消极沟通。
2025年1月,当事人与其妹夫周先生就此事提交法院申请立案。6月开庭后,被告李先生曾删除收款记录,并于庭上否认自己得到过该款项。
7月28日,民事判决书下达,法院认为李先生无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原告方可以要求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判处李先生在十日内归还当事人20000元,且支付对应利息损失。
当事人表示,目前自己未获得应追回款项,如果十日内未归还,会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删除支付宝收款记录后,法院是否依法采集到支付宝后台的原始数据?对此,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张萍萍法官介绍,本案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支付宝转账记录,上面清晰载明收款人信息,法官此后又查看了被告支付宝账号,相关信息也都能一一对应。但是法官在查询被告支付宝账单时,却未查到该笔转账记录。法官随即又查看了被告支付宝应用的余额功能内的余额变动明细,发现了该笔转账记录。鉴于相关后台数据均储存于支付宝公司,其他技术机构无法对支付宝后台原始数据进行补强认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依法出具调查令,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收款账号的收款人实名认证信息和案涉转账期间的明细。
本案中被告方先是删除了收款记录,后于庭上否认自己得到过该笔款项。此类案件给法院方面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哪些困难?张萍萍法官表示,电子证据的难点在于审查其真实性,一是法官对于各种应用软件的功能并不全然了解,二是使用痕迹可被删除。因此相应平台管理公司的后台原始数据更为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对恶意得利人返还得利的义务,即: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在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上,被告方若否认获利,则应证明其未收到或已归还;被告若抗辩,认为其收到相应钱款有法律根据,则应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收受该笔钱款。
本案中,原告方为何优先选择以“不当得利”而非“侵权”起诉?被告方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圣成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有直接规定,向陌生人转错账的,对收款人而言,到其账户的钱款为典型的不当得利,收款人作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若对方恶意拒不返还(如转移财产),可能构成侵权,但需证明其过错,举证难度较大。
此外,平台隐藏收款账号部分数字(如案例中“919”后缀)是否构成过度隐私保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教授表示,支付宝平台隐藏收款账号部分数字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用户隐私保护需求,并不构成过度隐私保护。他同时建议,平台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完善技术脱敏机制,既要避免隐私泄露,也要防止过度保护。
同类事件频发,快捷支付风险需警惕
无独有偶。法治网记者注意到,就在不久前,湖南长沙的许女士也曾有过类似遭遇。
7月25日,许女士向朋友支付宝转账,她在支付宝搜索“刘*”后弹出了一个账号,她直接将12000元转了过去,随后朋友刘某询问,她才发现自己将钱转给了与朋友同名同姓的陌生人。许女士尝试与陌生人刘某沟通归还她12000元,7月27日她发现,陌生人刘某在添加了她支付宝好友后又将其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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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许女士通过当地警方与平台协助,联系上收款方。平台客服表示:“对方目前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账户收支情况,已建议对方后续通过手机支付宝消息与您沟通协商。”
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是否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配合调查?这方面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焦圣成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可要求支付平台协助调查,平台不得拒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平台保存用户交易记录,为司法取证提供依据。虽然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限,但司法实践中,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配合,通常以法院通知为准,延迟或拒不配合的,平台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平台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户可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平台提供交易记录、身份验证信息等。
此类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让网友感受到,快捷支付虽然便捷,但同时风险也如影随形。在媒体制作的一则投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网友认为被转账方理应归还,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以后转账要仔细核实对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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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乌龙?专家建议双重验证
在用户发现自己误转账向平台方反映后,网络支付平台是否可以对误转账款予以冻结?对此,梁迎修教授表示,在账户冻结方面,针对误转账款,平台没有法定权利冻结任何一方用户账户,这是为了避免错误冻结或滥用冻结权造成损害。
那么,在接到用户反映情况后,平台能否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披露收款方完整信息及协商过程呢?对此,梁迎修认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平台方处理效率较低,且未能按时反馈处理情况,也缺乏资金误转撤回机制。这种情况下,用户最终只能选择维权成本更高的司法途径来寻求救济,因此,网络支付平台应当完善误转账款冻结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比如,在账户冻结方面,梁迎修建议,网络支付平台设立用户快速申诉通道。用户可以在账单详情页提交详细投诉报告,提供转账凭证(交易号、时间、金额等),说明转账错误的详细情况,要求网络支付平台协助联系收款方退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误转账款法律救济方面规定了付款方的举证责任,网络支付平台更多扮演配合取证或事前协助协商的角色,处理效率较低。”梁迎修教授指出,收款方即便承担责任也仅是返还本金或利息,自身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容易对不当得利抱有侥幸心理。我国同名同姓人口较多,网络支付平台将姓名作为二次验证关键信息不具有身份识别属性,容易造成乌龙事件。
为此,梁迎修建议: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网络支付平台提高误转账款处理效率。例如,申诉人申诉后合理期间网络支付平台未预处理的,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EFTA)中的临时贷记规则,即争议期间机构须在合理期间内垫付争议金额或小额先行赔付。
第二,对收款人拒不返还误收账款的,法律应加大惩罚力度。如,除返还本金及利息之外,还须承担合理追索费用(如律师费),以及争议金额双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当收款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归还时,启动"电子支付保障基金",支付机构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01%计提拨至"电子支付保障基金",通过风险共担模式分散风险,从"电子支付保障基金"池赔偿付款人。
第三,网络支付平台加强技术赋能,提供收款人账号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部分数字的双重验证功能。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支付服务指令2》(PSD2)中的相关规定,即网络支付平台应履行充分警示义务,否则承担50%及以上赔偿责任。
若今后再有公众遇到此类事件,在网络支付平台转错收款人,对方抵赖怎么办?焦圣成律师提醒:首先应固定证据,保存个人转账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等)。其次,申请转账平台客服介入,向相关平台客服说明情况,请求介入协调,要求平台保留并提供交易信息、对方身份信息、通信方式等。如涉及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可以报警处理。
“此外,还可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对方。若对方恶意拒绝返还,甚至转移财产,也可提起侵权诉讼。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起。”焦圣成说。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郑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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