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
窃听、窃照器材
日益微型化和隐蔽化
让人难以识别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发现隐蔽摄像器材受到市场欢迎,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联系上家购买此类设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他人。
若买家需要具有隐藏功能的摄像头,谢某某便将监控摄像头设备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排插线、插座中等。
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谢某某销售此类监控摄像头约200余个,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鉴定,该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
任何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
因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综合安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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