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7天无理由退货”一部手机,遭电子商城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查明,李某近年来退单达210起,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行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指出:民事权利不能滥用!
原告李某诉称,他购买的涉案手机仅用了几天就出现卡顿问题,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李某使用快递邮寄,快递员早上将涉案手机送到商家仓库,晚上11时许单号显示签收成功,但电子商城一直不予退款。几天后,电子商城表示涉案手机存在划痕,拒绝退款。李某多次询问电子商城售后为何不当面验货,再确认签收,但电子商城拒绝回复。现涉案手机依旧在电子商城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电子商城退还其手机货款6000元。
被告电子商城辩称,李某于2023年5月18日在电子商城下单购买涉案手机,次日激活涉案手机,后在第7天,以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但其直到2023年6月20日才将涉案手机邮寄给电子商城售后。电子商城售后在2023年7月收到李某寄来的快递,因快递员将快递放至电子商城售后前台就会显示签收,但电子商城售后工作人员此时并未打开快递。此后电子商城售后人员开箱检查,发现涉案手机有外观瑕疵,但因李某申请的售后理由是存在质量问题,电子商城售后必须通过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手机无故障。电子商城售后认为涉案手机不符合退货三包政策,将该手机退回给李某,但其拒收。
另外,经核实,李某自2017年开始,持续、频繁地申请电子商城手机产品的退货售后。在已经完成的退货售后中,以“7天无理由”和“产品质量问题转无理由”为理由申请的售后工单高达210起,其中后者都是李某以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售后,电子商城售后收到货后检测不存在其描述的产品故障,然后转为“7天无理由退货”,进而退货成功。
李某申请的“7天无理由退货”远远超过正常消费者的退货频率及数量,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其在申请退货后,还存在不及时寄出产品的行为。同时,其在2023年所申请的退货售后中,有8单是与涉案手机同类型的手机。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审理指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虽然享有法定的“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就涉案手机在内的电子商城手机类产品存在高频次的“7天无理由”或“7天质量问题”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另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经检测也未存在非人为质量问题,不符合《电子商城手机及平板产品退换修政策》。
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电子商城退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晚报记者 高健,通讯员 蒙向东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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