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犯罪团伙以投资虚拟货币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00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法院审理,认定该团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一犯罪团伙共谋以“合约炒币”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虚拟币炒币牟利,为吸引更多“客户”及掩人耳目,该团伙在网上成立相关社区并在线下注册公司,对外宣传“合约炒币”业务,向“客户”承诺,如将资金投资给该团伙用于虚拟币交易,将保证按照投资金额3%的比例按日返利。仅几个月时间内,该团伙非法吸收32位“客户”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用于在虚拟币交易平台炒币,因所购买的虚拟币一直贬值,无力继续给“客户”返利,直至“爆雷”。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团伙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投资虚拟货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0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不被国家认可,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平台“跑路”等经济风险。广大群众需警惕此类新型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布的理财产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财观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拒绝侥幸心理,守好“钱袋子”。
来源: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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